(2017)鲁11执监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加友、日照天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加友,日照天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监13号申请执行人:刘加友,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日照天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石化大厦A座2501室。法定代表人:赵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加友与被执行人日照天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案号:(2017)鲁1102执395号〕。现因本案长期未能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执395号案件由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宗忆审判员 姚 艳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