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7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王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王某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435号原告:冯某甲,男,汉族,1966年7月3日生,住淮滨县。被告:王某甲,男,汉族,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诉被告王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下落,又拒交公告费,导致无法送达,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退还原告锋某甲。审 判 长 李 海人民陪审员 张 虹人民陪审员 臧娜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路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