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王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王某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435号原告:冯某甲,男,汉族,1966年7月3日生,住淮滨县。被告:王某甲,男,汉族,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诉被告王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下落,又拒交公告费,导致无法送达,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退还原告锋某甲。审 判 长 李 海人民陪审员 张 虹人民陪审员 臧娜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路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