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4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与长葛市巨石机械有限公司、闫秋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长葛市巨石机械有限公司,闫秋龙,张琪,王迎建,杨留业,马变侠,杨延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42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住所地:许昌市颖昌大道中段。负责人:李广增,该行行长。被告:长葛市巨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石固镇花园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闫秋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闫秋龙,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出生,住长葛市。被告:张琪,女,汉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长葛市,系闫秋龙之妻。被告:王迎建,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长葛市。被告:杨留业,男,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住长葛市。被告:马变侠,女,汉族,1977年11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杨留业之妻。被告:杨延杰,男,汉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诉被告长葛市巨石机械有限公司、闫秋龙、张琪、王迎建、杨留业、马变侠、杨延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文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