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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1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1429居冬梅与张卫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冬梅,张卫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1429号之一原告:居冬梅,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小江(系居冬梅父亲),住东台市。被告:张卫兵,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居冬梅与被告张卫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居冬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居冬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居冬梅负担。审 判 长  丁 惠代理审判员  潘佳文人民陪审员  吕 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