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梁桂有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899号罪犯梁桂有(绰号阿有),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鼓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桂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624079.5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8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58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桂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梁桂有已于上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梁桂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梁桂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梁桂有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桂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