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玉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85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玉娟,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2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8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邝昕、翁冰璇,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玉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玉娟及其辩护人邝昕、翁冰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底,被告人马玉娟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工作时,发现公司公用电脑中储存有一份记录公民姓名、电话、住址、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文档,共计9631条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马玉娟知其从事小额贷款的朋友唐丰华、贺某(均另案处理)需要此类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马玉娟遂将该公民个人信息文档使用微信发送给唐丰华、贺某。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马玉娟接公安人员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马玉娟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玉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玉娟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马玉娟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玉娟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马玉娟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玉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国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文虎连宜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