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翟松涛、栾海芳、刘乃军、李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翟松涛,栾海芳,刘乃军,李雪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579号原告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武栋,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旭青,女,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梁瑞冬,男,该单位职工。被告翟松涛,男,1978年11月19日生,汉族,昔阳县人。被告栾海芳,女,1976年11月18日生,汉族,昔阳县人与被告翟松涛系夫妻关系。被告刘乃军,男,1971年6月8日生,汉族,昔阳县人。被告李雪梅,女,1972年6月22日生,汉族,昔阳县人,与被告刘乃军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翟松涛、栾海芳、刘乃军、李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予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保全审 判 员 王新华人民陪审员 赵艳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