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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申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辉、王相卫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辉,王相卫,马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申1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辉,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相卫,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灿,男,194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再审申请人赵辉与被申请人王相卫、马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4民终2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赵辉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赵辉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辉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楚军荣审判员  宋红彦审判员  郭 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