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对刘继方的起诉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方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3000号起诉人刘继方,住吉林市。2017年8月,本院收到起诉人刘继方以人事争议纠纷为由诉被起诉人吉林市昌邑区就业服务局一案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应于1999年在吉林市昌邑区就业局退休,因局长篡改档案,没有享受退休待遇。原告从1978年即为国家干部编制,1980年起在昌邑区劳动局服务公司(现为昌邑区就业局)工作。吉林市政府作出了“刘继方1987年12月29日由事业工资调解为企业工资,可以界定其为企业编制工作人员”的错误认定。原告属于在编人员,应当按照事业编制身份在昌邑区就业局办理退休手续。本院认为,民事案件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的规定处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起诉人所请求的要求被起诉人给予按照事业单位编制身份标准办理退休,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刘继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历建山审 判 员 杨家兴审 判 员 李宏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吕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