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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5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被告童某某、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童某某,聂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03民初5389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童某某,男,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聂某某,男,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童某某、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文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被告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童某某、聂某某偿还借款100000元;2、承担至2016年12月25日约定利息21150元;3、承担从2016年12月26日起至还清时止约定月利率1.5倍罚息;4、诉讼费用及律师费4000元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30日,童某某向我出具借条借款100000元,聂某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两被告至今未还款,遂诉至法院。被告童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不错。被告聂某某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30日,童某某向吕某某出具借条借款100000元,由被告聂某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约定于2016年12月25日归还,月利率15‰,如逾期则按照月利率的1.5倍罚息。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本金及约定利息和诉讼费(包括债权人催收借款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全部款项。借条出具后,童某某、聂某某均未还款。2017年7月27日,原告与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签订代理合同,并已向该所缴纳了代理费4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吕某某与童某某之间为借贷关系,聂某某与吕某某、童某某之间为担保关系,上述关系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童某某书写还款计划后,未能按约还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吕某某要求童某某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聂某某系自愿对该借款进行担保,故本院对吕某某要求聂某某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聂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对借款利息,有借条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吕某某主张的律师费4000元,有借条约定,并有相关证据证明且不违反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童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吕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25%计算)。二、被告童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吕某某代理费4000元。三、被告聂某某对被告童某某的上述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4元,减半收取1402元,由被告童某某、聂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汇款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账号:52×××8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朱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 露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