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民申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娟娟、张家豪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娟娟,张家豪,叶帆,杜前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申1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娟娟,女,汉族,1986年5月13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溥森,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豪,男,汉族,1992年1月11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帆,男,汉族,1980年10月26日生,住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琛,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前永,男,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住信阳市。再审申请人张娟娟、张家豪因与被申请人叶帆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前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5民终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娟娟、张家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