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3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世乔、张传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世乔,张传彪,朱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3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林世乔,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张传彪,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朱丽华,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鼎市人,住屏南县。本院在执行林世乔与张传彪、朱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传彪、朱丽华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张传彪所有的坐落于际头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查封,但该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承辉审判员 张建平审判员 徐邦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佩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