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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昌胜与马杨玉杰、朱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胜,马杨玉杰,朱丽丽,马飞,赵德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3277号原告:赵昌胜,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马杨玉杰,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朱丽丽,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马飞,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赵德利,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赵昌胜与被告马杨玉杰、朱丽丽、马飞、赵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尹书华人民陪审员  乐可洁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