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3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永威与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威,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3597号之一原告:金永威,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现住浙江省。被告:张林,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原告金永威与被告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金永威负担。审 判 长 潘国琴审 判 员 高洪超人民陪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胜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