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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3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永威与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威,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3597号之一原告:金永威,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现住浙江省。被告:张林,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原告金永威与被告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金永威负担。审 判 长  潘国琴审 判 员  高洪超人民陪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胜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