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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尚守瑞与张文杰、连云港市正云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正云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锦云商贸有限公司,张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2328号申请执行尚守瑞,男,汉族,1988年4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88号泰业公寓三单元502室。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正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区××风景名胜区××乡××号。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市锦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号锦云大厦。法定代表人成以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文杰,男,1949年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大厦××层。申请执行人尚守瑞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正云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锦云商贸有限公司、张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正云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锦云商贸有限公司、张文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现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6执4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更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