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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英与被告韩继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英,韩继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1775号原告张春英,女被告韩继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英与被告韩继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英撤回起诉。诉讼费6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