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英与被告韩继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英,韩继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1775号原告张春英,女被告韩继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英与被告韩继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英撤回起诉。诉讼费6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