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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游金生、林群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324号申请执行人:游金生,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林勇、余振,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群星,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游金生与林群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林群星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XXX号德盛花园X座XXXX单元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所查封,本案已依法申请参与分配,短期内无法执结。现被执行人林群星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榕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叶大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炳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