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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分宜县钤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舒雅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分宜县钤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舒雅琳,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2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分宜县钤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分宜县天工北大道58号。发定代表人:邱卫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舒雅琳,女,1970年9月14日,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邓荣,男,1970年8月22日,住新余市渝水区。申请执行人分宜县钤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舒雅琳、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款2151567.3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03月0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03月0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自己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查明被执行人全名下无车;查明被执行人全名下我院辖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向工商部门查询,查无注册信息。本院向证券、互联网银行查询,查无注册信息。我院拟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发起网上布控。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房产、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521执1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平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刘新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