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5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侯宗荣诉被告雄州印刷公司、董业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宗荣,南京雄州印刷有限公司,董业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5128号原告:侯宗荣,男,1962年8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南京雄州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家伟,总经理。被告:董业凤,男,1959年4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侯宗荣诉被告雄州印刷公司、董业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家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宗荣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宗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连带给付借款70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董业凤系多年朋友关系,董业凤曾担任雄州印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企业资金周转,雄州印刷公司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7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15%,董业凤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现原告急需用钱,但被告不能及时归还,故提起本案诉讼。被告雄州印刷公司、董业凤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董业凤曾长期担任被告雄州印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原告侯宗荣系多年的朋友关系。为了企业的资金周转,雄州印刷公司于2007年6月9日、6月15日、2010年12月20日、2012年1月、2013年1月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2万元、8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合计借款7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15%。款项出借后,雄州印刷公司按约支付原告利息至2016年底。2017年4月,董业凤出具担保书给原告,言明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雄州印刷公司向原告借款合计70万元,有借款借据为证,雄州印刷公司应予归还,并按约定给付利息。董业凤愿意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予以确认。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被告放弃其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南京雄州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侯宗荣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董业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南京雄州印刷公司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审判员 朱家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