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终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张金柱返还原物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柱,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柱,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赟,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浩,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金柱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48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张金柱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金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柱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张金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勇审判员 李 妮审判员 梁志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焦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