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烟台兴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烟台典尚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兴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烟台典尚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兴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莆和路北。被执行人:烟台典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楼工业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与烟台典尚服装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611民初102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烟台兴达服装辅料有限公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反馈信息中余额严重不足;于2017年5月16日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无登记信息。于2017年5月31日向不动登记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烟台兴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61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一礼审 判 员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纪春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