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执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董梁、于翠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梁,于翠艳,青岛海力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中大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海力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董梁。被执行人:于翠艳。被执行人:青岛海力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文波,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海中大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虹,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海力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锦涛,经理。申请执行人董梁与被执行人于翠艳、青岛海力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中大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海力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董梁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60064460.36元,预估执行费12746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权和股权,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虽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但因未发现该车辆而不能实际扣押。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阶段性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王熙中审判员 徐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庆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