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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5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代晓辉与包海清、李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晓辉,包海清,李广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104号原告:代晓辉,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包海清,男,40岁,蒙古族,农民。被告:李广富,男,41岁,汉族,农民。原告代晓辉诉被告包海清、李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代晓辉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晓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晓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代晓辉负担。审判员 晓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建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