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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3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李小云与李志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云,李志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3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云,女,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个体,住新疆阿勒泰市。被执行人:李志浩,男,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志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志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志浩进行财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志浩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云表示可以延期(2014)福民初字第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福民初字第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玉审判员  郑福洋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庆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