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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文兴与刘纯兵、徐小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兴,刘纯兵,徐小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保218号申请人:杨文兴,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礼,重庆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纯兵,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徐小燕,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19号(博宇大厦)。负责人:袁龙庆,经理。申请人杨文兴与被申请人刘纯兵、徐小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文兴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刘纯兵、徐小燕价值155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17)渝0152民初11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文兴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徐小燕渝X小型汽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交强险55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徐小燕渝X小型汽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商业三者险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政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