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立英与苗继波、石家庄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英,苗继波,石家庄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3660号原告:张立英,女,196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现住石家庄鹿泉区。被告:苗继波,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平山县。被告:石家庄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区水岸花苑底商。负责人:郭艳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英撤回起诉。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