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行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洪诉被告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常德市武陵区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建军,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02行初95号原告覃建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柯,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柳叶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马业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邵龙华,该局工作人员,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卫文,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德山中路407号(德源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鲁国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先佑,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建军诉被告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覃建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建军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建军负担。审 判 长 肖志宏审 判 员 曾宪元人民陪审员 石 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贺杨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