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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石英与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英,曹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069号原告:石英,女,汉族,1989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被告:曹鹏,男,汉族,1990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石英诉被告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系梁鑫到法院立案,石英称,自己未诉讼,本案与其无关。本院认为,原告石英并未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石英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退回。审判长  陈国富审判员  张少普审判员  薛文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