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石英与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英,曹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069号原告:石英,女,汉族,1989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被告:曹鹏,男,汉族,1990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石英诉被告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系梁鑫到法院立案,石英称,自己未诉讼,本案与其无关。本院认为,原告石英并未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石英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退回。审判长 陈国富审判员 张少普审判员 薛文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