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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4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潘友助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友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闽01刑更4181号罪犯潘友助,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鼎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友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8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案件审理期间,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潘友助在减刑呈报期间,于2017年8月24日因琐事故意殴打他犯,破坏监管改造秩序,严重违规为由,向我院提出撤回对罪犯潘友助减刑的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潘友助在减刑呈报期间故意殴打他犯,不服从监管,严重违规,无法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故同意执行机关撤回对罪犯潘友助减刑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闽狱末减字(2017)335号减刑建议书退回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