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石文诉被告陈兰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石文,陈兰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8民初973号原告:陈石文,男。被告:陈兰,女。原告陈石文诉被告陈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陈石文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石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石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计1367元,由原告陈石文负担。审判员 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攀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五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