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70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王云、任雅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王云,任雅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7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1857525-X,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36号。主要负责人:蔡东球,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兵,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宁,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云。被执行人:任雅静。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云、任雅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1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王云、任雅静确认尚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9839.24元,及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8%);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费1520元、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143元,合计13513元由被告王云、任雅静负担;三、被告王云、任雅静承诺按如下方式还款:2015年8月12日归还15000元、8月13日归还5000元,自2015年9月起至2016年5月止每月10日归还15000元,2015年6月10日付清剩余本息及上述协议第二条所列款项;四、若被告王云、任雅静未能如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苏州分行有权就全部未付欠款一并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任雅静有银行存款173352.24元,本院已扣划并发还申请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至今尚未有财产信息反馈至我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亦表示查找不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70852.24元,尚未执行到位7701.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关于执行中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如审 判 员 黄延杰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邢天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