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6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王录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王录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494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宁县新宁镇农贸路5号。法定代表人:路少军,男,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晓斌,男,该行风险部职员。被执行人:王录虎,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甘肃省宁县。本院在执行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王录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王录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录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甘肃农村合作银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李立元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