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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廉东大道支行与吴家福、张桂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廉东大道支行,吴家福,张桂梅,吴家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21民初11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廉东大道支行,住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廉东大道198号。负责人:陈泮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顾裕标、黄盈章,均为该行职员。被告:吴家福,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被告:张桂梅,女,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被告:吴家洲,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廉东大道支行诉被告吴家福、张桂梅、吴家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廉东大道支行于2017年8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廉东大道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有违法情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廉东大道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廉东大道支行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黄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招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