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终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马小则、马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小则,马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15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小则,男,1955年8月29日生,苗族,农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书,金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三,男,1958年3月9日生,苗族,农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上诉人马小则因与被上诉人马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2530民初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小则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小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2530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马小则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小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小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正平审判员 王丽仙审判员 杨俊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雪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