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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崔海英、于朋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海英,于朋龙,于朋声,于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66号申请执行人:崔海英,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于朋龙,男,1988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于朋声,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于志祥,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本院在执行崔海英与于朋龙、于朋声、于志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于朋龙、于朋声、于志祥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于朋龙、于朋声、于志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君默审判员  范 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