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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4执22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施国亮、黄英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国亮,黄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2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施国亮,男,壮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大新县。被执行人:黄英霞,女,壮族,1983年8月30日出生,住所地大新县。申请执行人施国亮与被执行人黄英霞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桂1424民初5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英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账户62×××06存款4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黄英霞已交清了所欠的履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黄英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账户62×××06存款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韦石峰审判员  黄贤山审判员  梁攀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潇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