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胡梅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2执584号被执行人:胡梅香(曾用名胡妹香),女,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本院在执行胡梅香诈骗罪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梅香立即缴纳罚金人民币3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报告表、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致当事人一封信、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福建省××号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7年8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胡梅香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后,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进毅审判员 卓致雄审判员 陈承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涛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