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秀花与被执行人程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花,程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1457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花,女。被执行人程桂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花与被执行人程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822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程桂芳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桂芳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