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向桂花、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桂花,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恩施华龙村集团来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511号申请执行人向桂花,女,生于1963年9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现住来凤县。被执行人恩施华龙村集团来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桂花树村18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597161068T。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7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理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72163.7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偿还所欠债务,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7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勇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伦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