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俊杰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杰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89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俊杰,曾用名:刘虾,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阳春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辩护人向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子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21日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第952号起诉书指控被��人刘俊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27日期间,被告人刘俊杰在其租赁的广州市荔湾区南基大街36号309房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莉、陈某、陈某文、陆某萍吸食毒品。2017年4月27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该房查获被告人刘俊杰和吸毒人员黄某莉、陈某,并当场缴获冰毒11小包(经称量,共净重3.87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吸毒工具3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俊杰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俊杰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刘俊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俊杰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2、被告人是初犯,没有前科。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俊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俊杰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是初犯,没有前科,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俊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吸毒工具(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文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燕娜黄祖仪陈佩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