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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9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9929邳州市南方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邳州市南方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9929号原告:邳州市南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赵墩镇工业集中区振兴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光,徐州市鼓楼区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栖贤路50号。法定代表人:吴正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贵,江苏创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邳州市南方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邳州市南方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邳州市南方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31元,减半收取计2515元,由原告邳州市南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宁代理审判员  吴振宁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