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4民初10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凤兰与李小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兰,李小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10355号原告:孙凤兰,女,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李小培,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孙凤兰与被告李小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包括被告明确的姓名、性别、年龄及住所等项。经查,原告起诉的被告,没有明确的出生年月日等详细自然情况,且本院按原告诉状上的被告住址送达,但因地址不详,未找到被告,又拨打原告提供的被告的电话号码,也未能联系到被告,现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联系方式,故应认定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凤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京玉审 判 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郝佳欣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