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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88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8831号之一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北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张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健,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淳静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人民陪审员  邢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宗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