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4民初1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阳、王贤兵等借款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阳,王贤兵,湖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1104号之一原告: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阳,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告:王贤兵,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告:湖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护城社区居委会安福东路汽车东站内。法定代表人:卢基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阳、王贤兵、湖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80元,减半收取3540元,由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芳审 判 员 陈惠铭人民陪审员 游元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薇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