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立敏与张晓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敏,张晓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776号原告:刘立敏,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张晓良,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刘立敏与张晓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刘立敏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立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刘立敏负担。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郎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