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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立敏与张晓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敏,张晓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776号原告:刘立敏,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张晓良,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刘立敏与张晓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刘立敏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立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刘立敏负担。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郎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