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谭鑫与杭州市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鑫,杭州市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2596号原告:谭鑫,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告:杭州市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马庙巷17号1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武炳,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鑫诉被告杭州市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鑫撤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050元,实际收取1025元,由原告谭鑫负担。审判员 孙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乐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