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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终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敏容留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敏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640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敏,绰号“黄哥”“敏哥”,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籍贯四川省金堂县,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四川省金堂县,经常居住地重庆市荣昌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荣昌区看守所。辩护人喻漫林,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敏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渝0153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黄敏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被告人黄敏的违法所得30元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敏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官戴宏、检察官助理杨彦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敏及其辩护人喻漫林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黄敏以服判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官对此不持异议。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敏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黄敏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敏撤回上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3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兰建恒审 判 员  李 莉代理审判员  赵 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