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刑医解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某1继续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继 续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吉0422刑医解1号申请机关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被强制医疗人李某1,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于吉林省东辽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辽县,现住东辽县。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对李某1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现在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强制医疗。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1943年4月13日出生,住东辽县,系被强制医疗人李某1父亲。本院收到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对被强制医疗人李某1解除强制医疗意见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机关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意见:该人经医疗,目前病情缓解稳定,精神症状消失,自知力恢复,病情达到临床治愈,对他人、自身及公共安全已无危险性。综上,特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申请。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依法会见了被强制医疗人李某1,并对被强制医疗人李某1的近亲属、所在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及征求意见后,结合李某1两次被强制医疗的实际情况,认为被强制医疗人李某1,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强制医疗人李某1继续强制医疗。东辽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