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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刑医解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某1继续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继 续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吉0422刑医解1号申请机关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被强制医疗人李某1,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于吉林省东辽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辽县,现住东辽县。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对李某1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现在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强制医疗。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1943年4月13日出生,住东辽县,系被强制医疗人李某1父亲。本院收到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对被强制医疗人李某1解除强制医疗意见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机关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意见:该人经医疗,目前病情缓解稳定,精神症状消失,自知力恢复,病情达到临床治愈,对他人、自身及公共安全已无危险性。综上,特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申请。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依法会见了被强制医疗人李某1,并对被强制医疗人李某1的近亲属、所在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及征求意见后,结合李某1两次被强制医疗的实际情况,认为被强制医疗人李某1,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强制医疗人李某1继续强制医疗。东辽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