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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鹏腾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鹏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124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136号。受理日期:2017年8月22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莹。被告人:戴鹏腾,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石狮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6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起,被告人戴鹏腾在其经营的石狮市银江路5号国辰酱酒店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麻将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4月16日21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戴鹏腾及4名参赌人员,扣押赌资人民币5345元(已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及赌具麻将1副。另查明,被告人戴鹏腾另从中违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检查、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戴鹏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戴鹏腾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戴鹏腾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鹏腾有如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退出违法所得,并能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鹏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戴鹏腾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赌具麻将一副,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安琦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