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财保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玉玲诉陈杰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财保46号(2017)吉0191财保46号之一申请人刘玉玲,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陈杰,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申请人刘玉玲与被申请人陈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杰名下的×××号肇事车辆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玉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杰名下×××号轿车车籍;二、查封申请人刘玉玲提供担保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海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敏 关注公众号“”